北京物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量:26 二维码


关于发布《北京物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物院发〔201914

 

各单位:

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以及市教委关于北京地区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的相关要求,学校应为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专门孵化场地,同时建立完善的创业工作管理与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鼓励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规范创业项目使用创业基地开展经营实践活动的管理与服务,经学校2018年第3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现出台《北京物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物资学院

2019年4月15日

 

 


北京物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地是学生校内创新创业实践的物理空间,主要用于在校生开展与专业结合或面向全校师生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运营,具有孵化器功能。创业基地通过提供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学生在开办经营实体及运营过程中,培养和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创业主体性作用。目前,我校大学生创业基地所指空间,主要是“风华苑”、校园物流配送中心以及图书馆咖啡厅等场地,纳入统一管理。

第三条 创业基地扶持的学生创业团队,必须是以本校在籍学生为主体创办的经营实体,分为校内登记业户和工商注册业户,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在校期间表现良好。

校内登记业户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校园内登记备案、运行的企业;工商登记业户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基地暂不受理涉及食品安全的业户申请项目。

第四条 校内公共服务运营团队(以下简称“运营团队”)指学校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通过校内公开招募方式选聘的学生运营团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对创业基地的管理,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团委、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负责审核大学生创业基地入驻的经营业户和审批校内公共服务运营团队,以及审议其他重要事项。各成员单位按照“北京物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创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主任担任,管委会日常事务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岗教师和学校学生会创业指导部负责。

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1.负责创业基地的日常管理、接待、文秘、档案管理等工作;

2.跟踪业户和运营团队经营管理,制定业户或运营团队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考核、评比工作;

3.组织业户和运营团队参加校内外各种交流活动;

4.负责对外宣传,制定创业基地发展规划,办理业户或者运营团队的审核、专利申请;

5.负责组织各类创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负责有创业意愿的学生与专家的预约、对接工作;

6.协助业户做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财务管理、资源管理、风险控制、市场营销、法律咨询、成果鉴定、申报项目等工作;

7.负责创业基地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负责创业基地的财务管理,协助管理校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使用和奖励;

8.执行管委会的其他决定,重大议题提请管委会决策。

第三章 业户或运营团队的登记与入驻

第七条 校内业户登记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由创业团队负责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校内登记。校内登记业户应具备一定的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并取得家长同意。

1.在校级或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项目;

2.凡有创业意向的学生,经向办公室提交《创业(商业)计划书》并陈述创业计划,获得办公室聘请专家认可,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良好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

第八条 科技类项目以及与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入驻创业基地。

第九条 业户入驻程序

1.业户统一申请入驻时间为每年6月,根据业户退出情况可有特殊情况。业户向办公室提交以下入驻申请材料:

1)创业项目申报书;

2)创业(商业)计划书;

3)业户相关管理制度、章程;

4)业户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校内登记业户填写的校内注册登记表,工商登记业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各种资质材料(如会计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等);

7)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2.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对申报业户从项目的适应性、可行性、前沿性、学生综合能力、答辩情况等方面综合评定,将专家评审意见上报管委会审核。

3.审核公示通过后,办公室与业户签署《北京物资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入驻协议书》。

4.业户入驻。

第十条 创业基地仅具孵化功能,业户入驻协议期限为1年,在入驻协议期满后,原则上不再续签,特殊情况提前3个月提出续签申请,上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校内公共服务运营项目立项

涉及校内公共服务项目,由办公室负责定期收集学校各部门公共服务运营需求,立项开发校内公共服务运营项目,定期上报管委会集体审批,然后上报北京物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工作委员会备案后方可立项。

第十二条 运营团队招募程序

1.办公室发布招聘公告,在学生处、资产处以及学校网站上发布。

2.创业团队向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

1)运营团队申报书;

2)创业(商业)计划书;

3)运营团队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运营团队负责人及相关成员成绩单;

5)各种资质材料(如会计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等)

6)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3.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上报管委会

4.管委会组织师生代表参与的共同评审,将评审结果公示后上报北京物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工作委员会备案。

5.公示后,运营团队与办公室签署《北京物资学院大学生校内公共服务运营项目入驻协议书》。

6.运营团队入驻。

第四章 创业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业户或运营团队的经营管理

1.业户或运营团队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创业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办公室签订的入驻协议,合法经营。

2.业户或运营团队在管委会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业户或运营团队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如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变更。

4.业户或运营团队须及时准确向办公室报送规定的经营报表及相关资料,如有人员变动,需向办公室登记报备相关人员资料。

5.申请工商登记业户入驻营业前需到工商部门进行公司注册,公司法人须为我院在校大学生,且股权比例不得少于51%,且在经营期限内不得转让(转租)公司和股权。

6.申请校内登记业户在营业一年之后,如将继续营业,需到工商部门进行公司注册,公司法人须为我院在校大学生,且股权比例不得少于51%,且在经营期限内不得转让(转租)公司和股权。

第十四条 对业户或运营团队的监控与指导

1.对业户或运营团队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对业户或运营团队经营过程实施监控,防止其出现转让、转租等违规行为。

3.对创业基地提供的设备设施严格管理,防止其被损坏、转移。

4.帮助业户或运营团队分析、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5.协助业户或运营团队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对业户或运营团队的考核、评比与奖惩

1.办公室依据业户或运营团队考核办法,对业户或运营团队月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2.入驻创业基地协议期限届满时,对业户或运营团队在整个协议期内的经营成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等奖项。

3.业户获得“优秀创业团队”或“创业之星”称号的,根据相关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并由办公室组织到校外进行学习和考察。

4.对违反创业基地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业户或运营团队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协议期内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勒令其退出创业基地。

第十六条 基地日常管理与规定

1.业户或运营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基地和所属区域的作息时间,离开基地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2.业户或运营团队不得在经营区域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违禁电器,如:电火锅、大功率电磁炉、电取暖器以及任何烤箱、烘烤设备等,以免产生安全隐患。

3.业户或运营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如需在核准的经营区域外举行活动,需提前三天向办公室申请,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申请。业户或运营团队使用会议室等区域时需提前向办公室申请。

4.业户或运营团队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内部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5.业户或运营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证所在经营区域的干净整洁。

6.业户或运营团队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须立即向办公室和学院安稳处报告。

7.由于业户或运营团队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业户或运营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创业基地服务与扶持

第十七条 业户经营所需资金以学生自筹为主、学校扶持为辅。

第十八条 创业基地免租金为入驻业户提供经营场地,同时免费配备电源、网络接口等配套办公设施。运营团队须按规定缴纳相关水、电等费用以及管理费,原则上按照营业额10%提取或者按照合作合同中规定数额向学校缴纳管理费。

第十九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培训

1.定期召开业户或运营团队例会,交流创业成果,相互促进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2.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创业基地指导老师,免费为业户或运营团队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

3.免费为业户或运营团队提供校外交流学习及培训机会。

4.为工商登记业户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公司代码、银行开户以及相关变更、年检、信贷、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于大学生创业企业运行情况按照年度进行考核评比,对于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在资金、学分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确认。对一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较差或由于自身经营给学校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企业,学校有权给予警告或劝退的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业户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业户入驻创业基地协议期限届满,应15日内提出退出申请,经办公室核准后,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户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办公室核准后,可以终止协议,办理退出手续,退出创业基地。

第二十三条 业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议,勒令其退出创业基地:

1.在协议期内二次考核不合格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除外);

2.私自转租、转让给他人经营的,学生持股股权比例达不到要求的;

3.登记人与实际经营者不符的,经营范围与申报不符的(以创业计划书为准);

4.违反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情节轻微的;

5.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创业基地相关费用的;

6.负责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或入驻创业基地后一学期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功课不及格的;

7.聘用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所在学年受到学业警示,被责令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8.负责人退学或注销学籍的;

9.不按照要求配合学校申报项目,或向创业基地提供虚假信息的;

10.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基地继续进行经营的。

业户在收到退出通知后15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业户退出时,除创业基地提供的办公设备外,业户自有资产(办公用品、经营物品等)由业户自行处理。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业户或运营团队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不按照创业基地入驻协议履行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户或运营团队在经营期间与创业基地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管委会申请调解。

第二十七条 业户或运营团队如造成创业基地免费提供的办公设备设施的损坏(非正常使用损耗),应购买相同物品赔偿或按照物品的实价进行相应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北京物资学院创业基地内入驻的企业或者团队。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8年12月1日),试行期为一年。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物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宣,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北京物资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94月15日印发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企业入驻申请表.doc
附件1 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申报书.doc
附件2 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入驻项目创业(商业)计划书.doc
附件3 创业团队成员基本信息登记表.doc